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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设立分公司
发布时间:2012-07-30    来源:上海金山工业区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产证明,写字楼、产权单位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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