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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制订的《金山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8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经委制订的《金山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已经第3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金山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金山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全区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府办发〔2017〕23号)及本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职责

  在市、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产调联席会议”和“区产调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区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一)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产调办”,设在区经委)负责提出本区产业结构调整年度推进计划及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对各镇(工业区)、区属公司提出的区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提出意见。

  (二)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统筹拨付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

  (三)区环保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削减废气、废水、危险废物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所属区域的审核确认及出具证明,并负责指导监管相关企业危险废物的处置。

  (四)区统计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削减能源消耗量的审核、上报等工作,并出具证明。

  (五)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有关因子的数据统计等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管相关企业化工设备装置的拆除。

  (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社保中心金山分中心负责产业结构重点专项调整区域涉及分流安置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审核、上报等工作,并出具证明。

  (七)区规划土地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土地再利用规划和减量化工作,规划划定的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八)各镇(工业区)、区属公司负责产业结构调整的具体实施和相关补偿工作。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二)区级专项(配套)补助资金。区级专项(配套)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三)镇(工业区)、区属公司配套补助资金。镇(工业区)、区属公司配套补助资金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实际情况,由镇(工业区)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区属公司自筹安排。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范围和条件

  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范围为经市产调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市重点区域调整专项和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区产调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列入金山区产业结构调整行动方案的区重点区域调整专项和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其他经“一事一议”讨论通过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一)市级重点区域调整专项以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调办”)项目批复为准。

  (二)区级重点区域调整专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区域内有15家及以上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占地面积合计不少于100亩,区域有较明晰的四至边界,总面积原则上应在5000亩范围以内。

  2.区域内企业为合法企业,在申报当年应属正常经营,项目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两年内应完成关停调整。

  3.属集建区内的区域调整专项应同步落实发展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制造业或者生产性服务业的区域发展规划,调整后应按规划逐步实施。涉及规划需复垦的区域应按照要求完成土地复垦。

  (三)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在申报当年度应属正常经营的合法企业,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全厂关闭:属于国家和市政府淘汰落后工艺及产品指导目录及负面清单范围、本市工业调整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内、本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布局指南中禁止类的企业,属于本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上海市生态网络结构规划》划定的生态用地控制线范围内企业,其他“三高一低”、安全隐患大或与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不相符的企业。原则上,198区域内企业以成片区域调整为主,不再开展单个项目调整。

  2.部分生产线关闭:属于国家和市政府淘汰落后工艺及产品指导目录范围、本市工业调整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内、本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布局指南中禁止类的生产线,其他“三高一低”、安全隐患大的生产线。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级重点区域调整专项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和区级配套补助资金可由镇(工业区)统筹用于经审核通过的重点调整项目的支出,并在专项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中专账核算。区产调办会同区财政局督促相关镇(工业区)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产调办备案后实施。

  区级重点区域调整专项的区级专项补助资金和镇(工业区)配套补助资金可由镇(工业区)统筹用于经审核通过的重点调整区域内项目的支出,并在专项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中专账核算。各镇(工业区)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镇人民政府或工业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区产调办备案后实施。

  单个重点调整项目的市级专项、区级专项(配套)和镇(工业区)、区属公司配套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在专项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中专账核算。

  市级专项、区级专项(配套)和镇(工业区)、区属公司配套补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使用市级专项、区级专项(配套)和镇(工业区)、区属公司配套补助资金的重点调整项目,应当按照程序,经市或区产调办核准,列入当年度调整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完成。

  (二)市级专项、区级专项(配套)和镇(工业区)、区属公司配套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调整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转产、化解债务、停产损失等相关费用的补偿,以及经市产调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市级专项、区级专项(配套)和镇(工业区)、区属公司配套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调整企业的职工安置。

  (三)市、区重点区域调整专项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单个重点调整项目的补助。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

  各镇(工业区)、区属公司向区产调办提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列明项目概况、产调进度、项目调整的总资金和资金来源,配套资金的安排及承诺,以及银行专户账号等。

  (二)项目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目标任务、实施结构调整的方式、调整完成的时间节点、职工分流预案和稳定工作等方面的主要措施。

  (三)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基本信息表(市、区重点区域调整专项或单个调整项目)。

  (四)调整项目上年度的相关统计报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应当报送的材料。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补助标准

  (一)重点区域调整专项

  市级重点区域调整专项以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为准,区级财政按照不低于1:1配套补助。

  经区产调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区级重点区域专项,实施调整的企业数量达到20家及以上,且占地面积合计达到200亩以上的,区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其余符合条件的重点区域调整专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调整区域所在镇(工业区)按不低于1:1予以资金配套。

  (二)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全厂关闭类)

  全厂关闭项目以资产评估为基准,区级财政承担50%,镇(工业区)、区属公司承担20%,实施企业承担30%。单个项目的调整,区、镇两级财政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三)单个重点调整项目(生产线、生产车间关闭类)

  按照关闭生产线、生产车间上年度能耗总量实际减少核定数,达到市级专项补助条件的,以核定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标准为准,区按照1:1配套补助,其中区级财政承担60%,镇(工业区)、区属公司承担40%;年减排量达到区级专项补助条件的,以核定的区级专项补助资金标准为准,镇(工业区)、区属公司按照1:1配套补助。生产线、生产车间的调整,区、镇两级财政资金补助累计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区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本区产业结构调整内容、范围和实际推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区产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另行明确。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和方法

  (一)重点区域调整专项

  市级重点区域调整专项按照市财政资金拨款进度,区配套资金按同比例下拨。

  区级重点区域调整专项补助资金分两批拨付。项目批准后,由镇(工业区)、区属公司向区产调办提出首批资金拨付申请,由区财政局拨付70%资金;区域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完成后,由镇(工业区)、区属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资金使用报告,并提出第二批资金拨付申请,经区产调办组织相关部门审定核准后,再拨付30%资金。

  (二)单个重点调整项目

  由调整企业提出申请,经镇(工业区)、区属公司初审后,区产调办组织区环保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现场审核通过。

  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按项目进度分两次拨付。企业与镇(工业区)、区属公司签订产业结构调整协议后,由镇(工业区)、区属公司提出首批资金拨付申请,由区财政局先拨付30%启动资金至企业;调整项目所有的生产设备(装置)以及附属生产设施全部拆除、厂房内的物资清空、场地清理且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人员分流,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镇(工业区)、区属公司提出第二批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再拨付余款至企业。

  第九条 考核和激励

  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纳入各镇(工业区)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区产调办根据各镇(工业区)产业结构调整年度计划实际完成情况(任务完成率、项目数量和完成质量等)等进行考核。

  第十条 监督和管理

  区级重点区域调整专项应在两年内完成产业结构调整任务,逾期未能完成的,应在总结报告中说明不能完成的原因,经区产调办审核后,实际拨付资金按照完成的比例拨付。如完成率低于90%的,全部收回已拨付资金。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应在一年内完成调整任务,逾期未能完成的,不再拨付余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如发现恢复生产或违规出租的,全部收回已拨付资金。

  区产调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工业区)、区属公司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组织审计抽查。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区经委建立产业结构调整的后评估机制,并委托相关单位对获得区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镇(工业区)或项目单位进行定期抽查和专项评估。

  各镇(工业区)、区属公司负责对已完成产业结构调整地块后续利用实施日常监管。

  区级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以及违反规定申报和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将取消项目单位申报资格,由区产调办、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镇(工业区)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对该单位及其法人(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对违规申报获得补助资金或未按规定完成调整任务的企业失信信息,将纳入征信记录系统。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报市产调办备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生效后,《金山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金府发〔2013〕24号)即废止。

上海市金山区经济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

上一条: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两化融合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下一条: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制订的《金山区2018年招商引资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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